一、大解放區人民政府
從1948年到建國初期,先后建立的大解放區人民政府有:陜甘寧邊區政府、華北人民政府、東北人民政府、中原人民政府。
各大解放區人民政府為該地最高行政機關,統一全區行政領導。大解放區人民政府設政府委員會,由本大解放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大解放區人民政府的建立,一方面適應了我國幅員遼闊、各解放區地理環境各異、解放時間不一、工作發展不平衡的特點,便于各地根據黨中央統一的政策方針,因地制宜地采取適合當地情況的措施和辦法,來完成各項革命和建設任務;另一方面又適應了人民解放戰爭勝利發展的要求,在較大范圍內統一了行政權力,克服了原來小塊根據地各自為政的分散狀態,為全國行政體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的大行政區,就是在大解放區基礎上形成的最高地方行政單位。
二、軍事管制委員會
軍事管制委員會在人民解放區總部、軍區及前線司令部的領導下,為該市軍事管制期間統一的軍政領導機關。
實行軍事管制是臨時性、過渡性的措施。軍事管制委員會作為人民民主政權的一種過渡性的組織形式,在肅清反革命勢力,安定社會秩序,幫助建立人民政權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三、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45年11月5日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委員會”。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實行“議行合一”制。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行政區劃為三級:
(1)盟。
(2)旗、縣、市。
(3)區、街和村。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是我國少數民族區域第一個民主自治政府,它不僅在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本地區的繁榮和發展,支援解放戰爭等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為建國后民族地區政權體制的建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