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決策及其方式
1.會議制度。
明初皇帝用得最多的是內廷會議,范圍小,便于對某一問題深入討論。廢除宰相制后,內閣會議日趨重要,這種會議在“朝房”舉行,有時皇帝親赴內閣議事。
2.票擬與批紅。
正統初年,因皇帝年幼,太皇太后委全權于內閣,由專職閣臣對奏章提出處理意見,稱“票擬”,票擬從此成為內閣最大的特權。
票擬對奏章提出的處理意見,僅供皇帝裁決時參考,能否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策形式詔書還有待皇帝的旨意。內閣票擬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決,即用紅筆在奏章上批答,稱為批紅。對票擬內容不同意時,皇帝可加以改動或發還內閣令其重擬,稱為改票。
3.封駁制度。
內閣在行政決策過程中除有票擬權外,還有封駁之權,即內閣如認為皇帝詔書因不合時宜而不便下達時,可將詔書封還并加以駁正。
二、行政執行的制度化
明代六部是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職能部門,與前代相比,六部職權大幅度提高,直接對皇帝負責,總理全國政務。
在中央政令下達過程中,省一級行政長官布政使起著重大作用。他上承中央六部政令,下轉知府、知州、知縣執行,是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官員。
三、行政監察制度的完備
父明朝中央監察機構分為兩大系統(都察院和六科)和三類官吏(都御史、監察御史和給事中)明朝地方監察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督撫對地方的監察,二是各道監察御史對所屬地區的監察,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對所屬區域的監察。
明朝在監察制度上的建樹是突出的,監察機構的設置更加嚴密和規范,形成了科道并列的新格局。但是,明朝監察制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首先是機構的重疊,如地方監察體制中存在三套系統,致使欽差大臣滿天飛。其次是職權混亂,造成互相牽掣,以至出現明中期后科道官員把持朝政的弊端。其三,皇權無限膨脹使監察官員行使職權失去保障,廠衛機構和廷杖制度使監察官員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