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三司分立與督撫的設置
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改地方權力集中的行中書省為三司分立: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
二、道
道主要有兩種:一是布政司系統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統的分巡道。它們分別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機構,其職責偏重于監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參政、參議主管所轄道之民政,代表布政使掌管所屬府、縣行政事務,是省府間的行政區。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區巡察,是省內小監察區。
三、府、州、縣
明朝地方行政層級的變革要點有三:
(1)將元之宣慰司取消,重新按行政、司法、軍事等不同事項劃分不同的道區,設立不同的派出機關。
(2)將元之路的總管府、散府改為府,將某些大州升為府,因而府成為明朝中級地方行政區劃的主干。
(3)宋時府是一種特殊區域,州是中級行政區劃的主干,到明時州成為一種特殊區域,州領縣遠遠少于府領縣,且州之行政區域縮小。
四、鄉老人制和里甲制
明朝對鄉村的管理采取鄉老人制和里甲制并行的統治方法。
鄉里村民除納稅應役和嚴重違法犯罪外,和官府幾乎沒有任何聯系,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一種“自治”狀態,明朝就是利用里甲制度和老人制度這兩個系統來實現這種自治的。
五、邊遠地區的行政體制
明朝在邊疆地區和內地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一些特殊地方行政體制。
(1)洪武年間,明朝在西藏設立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揮使司。以后又在行都司下增設宣慰司、招討司、萬戶府和千戶府作為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委派藏族僧侶充任各級官職,通過他們實行對藏族人民的間接統治。
(2)在東北地區,明朝先后設遼東都指揮使與奴兒干都指揮使。都司長官及主要官員從內地選派,以下衛所長官則情況復雜,既有漢族人,也有東北各少數民族首領。
(3)在西北地區,明朝于永樂四年(1405年)設哈密衛,以當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衛指揮,統治今新疆等地。
(4)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明朝實行土司制度,任命當地少數民族上層分子為土官進行間接統治,土官職位世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