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行政體制的調整
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對省行政體制作了進一步的調整。首先,調整省黨部與省政府的關系。其次,調整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二、新縣制的推行
新縣制行政層級結構如下,交巧縣為地方自治單位,按面積、人口、經濟、文化交通等狀況分為不同等次。
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鄉(鎮)規模以10保為原則。保的規模以10甲為原則。會高甲的編制以10戶為原則。
國民政府實行新縣制,其目的在于把地方的政治、財經、教育、武裝和民眾統一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基層統治網,強化專制獨裁統治。
三、地方各級參議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