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決策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行政決策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序。
1.權臣擅政的偏離中央集權原則的決策方式。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1)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政權更迭頻繁的時期,權臣迭出。
(2)魏晉南北朝時期,特別是東晉時期,門閥士族勢力膨脹,成為行政決策上對皇權的一種制約。
2.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決策方式。
(1)對于重大的事務,依據秦漢以來的傳統決策形式采用集議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議,最后由皇帝作出裁決。
(2)對于一般性政務,則多通過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來加以解決。
二、行政執行
魏晉南北朝時期,行政執行的最高機關是尚書省。尚書省在行政執行過程中也擁有較大的獨立權力,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
一是尚書省享有對詔敕的解釋權,以便更好地實施決策。
二是尚書省在行政執行中的組織指揮權,凡事涉若干機構的行政決策,由尚書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解決。
三、行政監督
御史臺長官為御史中丞,其屬官依據職能分為三部分:
一是治(持)書侍御史,主管監察司法。
二是殿中侍御史,主管監督朝儀。
三是侍御史,主管糾劾官員的失職犯法,責權最重,故實行分曹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