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主要內容:
①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②規定了新中國基本的民族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
③規定了新中國的經濟工作方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調劑國營經濟、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等,“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④規定了新中國的外交工作原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維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2)意義:《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是關于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的規定。其他各項都是服從和服務于它及體現它的。這項規定也從法律上正式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全國的執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