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決策的兩個階段
1.“行憲”前國民政府的行政決策。戰后初期,國民政府行政決策的發源機關仍是國防最高委員會,決策權仍掌握在身兼國民黨總裁、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國民政府主席三職的蔣介石手中。
1947年國民政府改組后,撤銷國防最高委員會,重設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作為行政決策的發源機關。另外,通過改組國民政府委員會并擴大其職權,使之成為國民政府的行政決策機關。
2.“行憲”后南京政府的行政決策。
(1)總統處于行政決策中樞的地位。
(2)行政院的決策。
(3)國民黨對行政決策的控制。
二、行政執行的困難
(1)領導班子不力。
(2)系統紊亂。
(3)指揮失靈。
三、行政監督的方式
(1)國民黨的監督。
(2)政府內部的監督。
(3)對施政過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