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政的形式
清朝議政的會議形式有議政王大臣議、廷議、九卿議、閣議等。
清朝初期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也并非始終如一,而是隨著清初各派政治力量對比的變化而消長。
二、內閣票擬
清朝內閣的工作方式沿襲明朝票擬制度,通過替皇帝辦理公文來控制日常行政決策,成為皇帝與職能部門間的信息流通渠道。
三、軍機處承旨擬辦
軍機處的工作內容有:
(1)參與官員奏折的處理。
(2)撰擬皇帝諭旨。
(3)參與人事決策。
四、行政執行
六部等職能部門是中央政府的政務執行機關,它們按中樞機構下達的指令處理各項具體政務。軍機處設立后,諭旨下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經內閣下達的諭旨,稱“明發上諭”,或給職能部門或給地方政府,多是一般性例行政務;另一種稱“延寄”,是由軍機處直接下達的機密指令,不經過內閣,由軍機處封緘嚴密后,或直接交職能機構辦理,或直接寄送地方官員。
清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較前代更加強化,表現在政務執行上是各級官吏更加嚴格地按皇帝的諭旨執行政務。
在政務執行過程中,對軍國大事,清朝采取強制性措施,運用各種強制手段保證政令的執行。
五、行政監察
清朝監察系統基本承襲明朝制度,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
都察院主要職責是監督政治得失、彈劾不法官吏和對各級行政機構的政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清朝對地方的監察采取雙軌制。一方面由十五道監察御史按道對地方政府實行監控,對各級地方官員執行監督。另一方面,清朝還有一系列地方監察系統。
清朝還設有兩個特殊監察機構:宗室御史處和內務府御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