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員的選拔
秦統一全國后,改變了以前招納和任用人才的官吏選拔原則,選用官吏的標準是通曉法律和絕對服從皇帝的意志,要求官員愚忠和盲從。
西漢政府主要通過“任子”和“貲選”兩種形式補充官僚隊伍。
“任子”是高級官員子弟備選為官的制度。二千石以上官員可保舉子弟一人到京師為郎,即充任皇帝侍從,在侍從過程中學習從政,優秀者可升為尚書、侍中、侍御史以及縣令長等正式官員,進而升為刺史、太守等高級官員。
貲選是依據財產補官的制度,凡資產達到一定數量(景帝時定為四萬錢)的非商人者可候選為郎。察即考察,舉即薦舉,察舉即在考察的基礎上予以薦舉。
征辟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薦舉是各級官員在沒有詔令的情況下主動向君主推薦人才,是對察舉制的一種補充。
由太常從民間18歲以上儀狀端正的男子中遴選,或由各縣挑選,郡守認可后送太常。博士弟子在太學學習一年后接受考試,成績高第者,可選為郎中。
二、官吏的任用
1.官員的任用程序。
在任用程序上,依據被任用官員的級別分別由皇帝、尚書、丞相、大鴻臚及郡國守相分別任用。
2.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是國家對官員的一種授權形式,依授權的性質、大小、范圍而給官員一定的行使權力的名號。
3.任用限制。
一是出身和財產限制;二是籍貫和親屬限制。
三、官員的考核
對中央政府主管官員的考核。兩漢時期,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在皇帝不親政事的情況下,由尚書代皇帝行使考核權,并交皇帝核準。九卿則由丞相和御史兩府聯合進行考核。
對地方郡國長官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御史二府通過上計形式進行。上計考課分為常課(每年年終進行的考核)和大課(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考核)兩種。
郡對縣的考課。通常采取“秋冬集課”的方式,一般利用大會都試(地方武裝集訓)的機會進行,令長必須參加。
四、官員的待遇
1.爵祿制度。
爵在世卿世祿制下與官職、俸祿基本統一,秦漢時期,二者已完全分離。秦漢之爵為軍功爵,賜爵主要依據功勞,且賜爵面廣,爵位與官職無固定聯系。爵和祿更是各成系統,爵表示特權,祿則是供職后的待遇。
2.休假和致仕制度。
就策秦時官吏休假稱“告歸”。漢時形成休假制度,每五日休假一天,稱“休沐”。等漢朝高級官員有致仕(退休)制度,致仕條件是年老或有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