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李某系私營企業振興服裝廠的廠長。2011年2月27日,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而被當地西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將其逮捕。5月17日區檢察院提出公訴。9月13日,西城區檢察院對此判決提出抗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抗訴決定。2011年11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本案審理。振興服裝廣因廠長被羈押,在2011年3月停產。2011年9月1日,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為由吊銷該廠營業執照。李某被釋放后曾就吊銷該廠營業執照一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市工商局維持了原決定。
【問題】
(1)李某就企業吊銷營業執照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是誰?可供李某選擇的法定賠償程序有哪些?
(2)李某針對吊銷營業執照行為造成的損失能否全部要求賠償?
【參考答案】
(1)西城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為由吊銷該廠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的行政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的規定,李某可選擇的賠償程序有三:①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果對答復不滿意再申請復議或起訴;②在申請復議時一并提起賠償請求;③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賠償請求。
(2)不能。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的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等,而不是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