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外國人杰克從國外攜帶若干物品入境,我國某地海關認為其攜帶的物品屬違禁物品,遂予以沒收并處300元罰款。杰克不服,向上級海關申請復議。上級海關作出維持原海關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案?為什么?
(2)應由何地何級人民法院受理?為什么?
(3)杰克能否以兩級海關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4)杰克起訴后,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暫停執行,為什么?
【參考答案】
(1)人民法院應受理此案。沒收違禁物品與罰款均屬行政處罰,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且是在法定期間內起訴。
(2)應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海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從地域管轄看,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從級別管轄看,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受理海關案件的一審法院。
(3)杰克不能以兩級海關作為共同被告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杰克起訴后,行政處罰決定即沒收違禁物品與罰款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這是由行政行為的特點(公定力理論)決定的,除非滿足法定條件,如原告申請,法院經審查裁定停止執行,或被告決定停止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