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張某在家開了一家網上購物商店,銷售各種品牌化妝用品。2011年3月15日,張某所在地A市B區的工商局、公安局、國稅局到張某家進行執法檢查。區工商局認為張某沒有營業執照,作出罰款1000元處罰;區國稅局認為張某偷稅漏稅,向張某追繳稅款20000元,區公安局將張某的電腦等設備進行了扣押。
【問題】
(1)如果張某對以上處罰不服,擬提出行政復議,必須在何時提出申請?
(2)如果張某對國稅局追繳稅款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哪個機關?為什么?
(3)如果張某對區公安局的處理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哪個機關?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張某必須在2011年3月15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
(2)復議機關是市國稅部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復議機關是B區人民政府或者A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