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張王是運煤司機,一日運煤經過309國道某交通檢查站時,執勤人員郝男(身著交通警察制服,佩帶執勤袖章)向張王走過來,遞給了張王一張處罰決定書,說:“交20塊錢再走。”張王接過處罰決定書,見上面印的全部內容是:根據有關規定,罰款20元。決定書印著某省某市交通大隊的印章。張王對郝男說:“為什么要罰我?”郝男說:“你超載。”張王辯稱:“我只拉半車煤,怎么就超載?”郝男不耐煩地說:“讓你交你就交,啰唆什么。”張王說:“不說清楚,我就不交。”這時,郝男又遞過一張處罰決定書,并說:“就你這態度,再罰20塊。”張王怕爭辯下去,又要罰款,只好交了40塊錢離去,郝男未出具收據。
【問題】本案中的行政處罰行為哪些地方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參考答案】本案中交通檢查站執勤人員郝男對司機張王所實施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罰款決定沒有事實根據。
(2)未向當事人張王說明理由和告知權利,直接給予處罰。
(3)不聽取張王的陳述和申辯。
(4)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5)實施處罰沒有告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當場收繳罰款未向當事人張王出具收據。